重庆市黔江区储备粮有限公司
仓储机械设备采购项目询价函
各潜在投标人:
我司拟采购一批仓储机械设备,欢迎各潜在投标人积极参加报价。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项目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储备粮有限公司仓储机械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况
1.项目法人:重庆市黔江区储备粮有限公司
2.项目地点: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物流路77号(黔江储备库)、重庆市彭水县保家镇工业园区友谊路(彭水储备库)。
3.采购内容:液压补仓机、升降伸缩式输送机、扒谷机(链条式)、转向式装仓机、水平输送机等(具体数量及交货地点详见附件)。
4.供货时间:合同签定后20天内。
5.最高限价人民币198000.00元。
三、资格要求
报价单位必须是国内经工商、税务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具备粮机经营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信誉的公司。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不接受中介组织及个人报价。
四、技术要求
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详见仓储机械设备报价清单)。
五、报价方式
(一)参照附件仓储机械设备报价清单进行报价;
(二)报价含设备费、运费、安装费、调试费、保修服务费、税费、专用工具等一切费用;
(三)报价总金额超过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
(四)报价清单后附营业执照和本次报价设备技术参数。
六、比选方式
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三家有效报价进行比选,报价最低者中标,不满足三家报价单位,需二次挂网。
七、履约担保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全额返回(无息)。
八、验收方式
通过到货开箱验收、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合格后,供方和需方签字盖章确认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九、付款方式
出具正式验收报告后,由供方按照合同向需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支付合同总金额95%。质保期满无任何问题后支付合同总金额5%。(详见附件货物购销合同)
十、报价截止时间
请各单位于2024年3月6日17时前,将盖公章后的报价表以及相关资质证明扫描发至我司指定邮箱。盖章原件于2024年 3月9日前密封邮寄我司。
附件:设备报价清单和货物购销合同
监督人:龚春艳
监督电话:02379231666
联系人:夏 欣
联系电话:02379235655
指定邮箱:979484@qq.com
收件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物流基地
附件3:
重庆市黔江区储备粮有限公司
仓储机械设备设备报价清单
交货地点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 量 (台) |
单价 (元) |
备注 |
黔江 |
液压补仓机 |
9+4米 |
1 |
|
50-80t/h;带宽550mm;电动行走
|
升降伸缩式输送机 |
8+4米 |
1 |
|
80-100t/h;带宽550mm; |
扒谷机(链条式) |
30T-80T/小时 |
1 |
|
30-80t/h |
彭水 |
转向式装仓机 |
13+7米 |
1 |
|
50-80t/h;带宽550mm;电动行走 |
升降伸缩式输送机 |
14+8米 |
1 |
|
80t/h;带550mm |
水平输送机 |
8米 |
2 |
|
80-100t/h;带宽550mm; |
合计: |
小写: |
注:以上报价含设备费、运费、安装费、调试费、保修服务费、税费、专用工具等一切费用。
报价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价时间:
附件4:
仓储机械设备购销合同
(招标项目编号:)
甲方(需方):重庆市黔江区储备粮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守履行。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台) |
总价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液压补仓机 |
9+4米 |
1 |
|
|
合同生效后20天内 |
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物流路77号(黔江储备库) |
升降伸缩式输送机 |
8+4米 |
1 |
|
|
扒谷机(链条式) |
30T-80T/小时 |
1 |
|
|
转向式装仓机 |
13+7米 |
1 |
|
|
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友谊路(彭水储备库) |
升降伸缩式输送机 |
14+8米 |
1 |
|
|
水平输送机 |
8米 |
2 |
|
|
合计人民币(小写): |
合计人民币(大写): 本合同价包含:货物、保险费、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以及配合招标方信息化建设的费用(免费提供接口和通信协议等)。 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10%,即 万元。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无异议全额返回(无息),乙方的违约金可以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最终合同金额以实际验收数量乘以单价结算。 |
一、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供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的,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供方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如下: (一)质保期限:设备验收合格双方签字后免费质保期为12个月 (二)保修范围: 1.产品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 2. 供方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供方实际承诺执行。 3.整机,质保期内供方免费向需方供应并更换一切在正常情况下损坏的备品备件。 (三)服务措施: 1.质保期内供方每年2次定期上门进行例行检查,并作好记录,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若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免费包换。 2.故障反应时间要求:供方对用户的服务要求应在1小时内响应;需要在现场进行维修的,应在6小时内到达设备现场;一般问题应在4小时内解决,重大问题或其它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应在2天内解决或提出明确解决方案,否则供方应赔偿需方的相应损失。 3.质量保证期内问题的处理和现场的维护,除需方人为因素破坏和不可抗力造成的,供方均应免费处理。 4.免费保修期内产品质量经权威机构鉴定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或者不符合竞标条款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质保期满,供方免费安排一次对设备进行全面维护和检修。 6.质量保证期内因需方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质保期外系统的维护和保养,供方应尽可能的给予指导和帮助,并优惠提供相关维护材料。 7.在质保期内,如果供方的产品技术升级,应及时通知需方,如需方有相应要求,供方应对需方购买的产品进行升级服务。 8.供方应当为需方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需方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需方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9.技术培训: (1)供方负责在设备安装调试和运行期间,应对需方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免费提供技术培训。 (2)培训时间:现场应用培训,学会为止。 (3)培训内容:参与安装调试、日常维护保养学习、运行操作实作。 (4)培训水平:直至需方工作人员全部掌握运行操作、维修保养技术,并能达到正确检修、维护、排除一般故障水平为止。 (5)培训地点:需方指定地点。 (四)质保期外服务: 1.质量保证期过后,供方和制造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质量保证期过后,需方需要继续由原供方和制造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供方和制造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3.供方负责设备的终身维修、零配件的及时供应及软件的免费升级。维修费先修理后付款,零配件的购买先交货后付款。 (五)其他: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
二、随机备品、附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供方售后服务中,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需方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 内容详见清单
|
三、交提货方式: 运输到需方指定地点,现场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经最终验收合格交付需方使用。 |
四、验收标准、方法: 如有异议,请于收货后3日内提出。 验收标准: (一)验收时,按照中标文件技术部分验收。 (二)本技术要求中未列出技术要求并且双方没有进行技术要求协商的,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验收。 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由供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需方损失。 验收方法: (一)货物到达现场后,供方应在需方人员在场情况下当面开箱,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二)供方应保证货物到达需方指定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供方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三)供方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免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1.设备技术参数与合同约定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2.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3.在系统试运行期间所出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并运行正常。 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验收,并经需方确认。 (四)设备在安装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后,才作为最终验收。 (五)供方提供的货物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需方有权终止、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六)包装要求防腐、防撞击,以保证货物到达需方指定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概由供方负责补齐或赔偿。 (七)产品包装材料归需方所有。 |
五、付款方式: (一)付款原则 1、供方按采购合同交货并安装调试并试运行符合要求后,需方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2、供方向需方开具发票。 3、需方以转账方式向供方支付货款。 (二)付款步骤 1.合同约定全部货物均通过到货开箱验收、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合格结束后,供方和需方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验收报告,由供方按照合同向需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并开具发票,需方再支付合同总金额95%。 2.质保期满无任何问题后支付合同总金额5%。 |
六、违约责任: (一)需方违约责任 需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货款外,应向供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一/天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供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十五的违约金,并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需方。如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货物给需方,视作供方不能交付货物而违约,按本条第“(2)”项规定执行,第(1)、(2)项违约金累加计算。 2.供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足货物外,应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天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30 天,需方有权解除合同,供方则应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五的款额向需方偿付违约金,并须全额退还需方已经付给供方的货款及利息。 3.供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供方除应向需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4.供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需方损失的,还应按需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需方。 (三)费用承担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后,违约方除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实现债权费用。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责任保险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 |
七、其他约定事项: (一)招标文件及其补遗书、投标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需方承担;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方承担。 (三)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四)本合同一式_叁_份, 需 方执贰份,供方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五)其他:无 |
需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供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
备注: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